■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出口食品包装和运输方式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标注生产企业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
■ 食品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出口食品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